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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等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48********,汉族,小学文化,村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59********,汉族,小学文化,副村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80年代,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等人所在的廉江市安铺镇**村以“祖婆岭”、“锅盖岭”等九个山岭系其祖宗岭为由,向大队提出要回上述山岭而与**村、**村等村发生纠纷。原廉江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于1986年10月24日作出廉府(1986)188号《关于铜锣岭等山岭权属处理的决定》,将争议的“祖婆岭”确定属**队所有,“锅盖岭”属**村所有。**村不服而对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从1987年至2017年历时三十年期间,先后起诉至廉江县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经各级法院作出判决共12次,均维持了对有关山岭的权属确认结果。期间,原廉江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给横东村、横中村颁发了“祖婆岭”、“锅盖岭”的《山林权证》。横东村、横中村亦一直使用“祖婆岭”、“锅盖岭”至今。

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生等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和各级法院判决,仅2016年至2019年期间就先后8次向廉江市、湛江市和广东省信访单位递交申诉上访材料,要求将以上相关山岭权属归回其村。但由于是涉法涉诉事项,且已经县、市、省各级法院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事项,因此,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相关单位对其申诉上访事项均不予受理。

2013 年,被告人方某甲等人不服(1987)湛中法上字第195号民事判决而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2018年,被告人方某甲等人就同一案件又重复申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9日作出决定:终结审查。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等人为了引起中央高层领导重视,施加压力给安铺镇政府,直到拿回山岭权属为止,先后6次筹集上访资金组织村民进京到国家信访局、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安铺镇政府因此而多次派人上京劝返被告人方某甲等人,共支出火车票、飞机票、租车费、住宿费、餐费、劳务费等各项经费288135元人民币。

1、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丙生伙同方某戊窜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出具训诫书一份。后被告人方某甲一伙被廉江市安铺镇政府工作人员带回安铺镇,并被廉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安铺镇政府进京劝返费支出32927元。

2、2018年3月7日(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方某丙组织方某己一起窜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安铺镇政府工作人员带回。安铺镇政府进京劝返费支出63694元。

3、2018年6月3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窜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出具训诫书一份。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被安铺镇工作人员带回,并被廉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安铺镇政府进京劝返费支出18434元。

4、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伙同方某庚、黎某某、颜某某、钟某某人窜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出具训诫书一份。后被告人方某甲一伙被安铺镇工作人员带回,并被廉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安铺镇政府进京劝返费支出27339元。

5、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方某甲伙同方某戊、方某辛、方某丙、颜某某、张某某窜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后方某戊离开,被告人方某甲又带领方某辛、方某丙、颜某某、张某某四人于当天下午窜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告人方某甲一伙被安铺镇工作人员带回。安铺镇政府进京劝返费支出110951元。

6、201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伙同方某壬、方某癸、方某辛窜到北京西革新里112号院上访村住进小馆,次日上午到国家信访局递交上访材料,后被安铺镇工作人员劝返。安铺镇政府进京劝返费支出34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生一伙目无国法,无视政府决定,藐视地方各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相关争议山岭的权属已经政府作出决定和国家四级法院均作出判决、裁定予以确定的情况下,仍然不服而无理取闹、借故生非,多次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上访,到人民检察院申诉,及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甚至多次到国家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北京中南海周边)聚集、上访滋事,强拿硬要涉案山岭,破坏社会秩序,经公安机关训诫及行政拘留后仍不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造成政府重大财产损失达2881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是村长、副村长,被告人方某丙是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上访事件的组织者,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其润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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