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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云霄县**小区**幢**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云霄县**花园**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丁,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颜某某、张某某、方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颜某某合伙在方某丙位于云霄县**镇**村**号家中,利用“万鼎国际”网络赌博平台,以PC、飞艇等形式通过网络平台及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支付宝1311065****、1329076****、1775960****、1835062****及银行账户62303611081********、62220314090********、62303611081********、62220314090********、62303611081********、62220314090********、62172809129********专门用于赌博上下分。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方某丁于2020年5月8日开始受雇佣于上述四被告人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至2020年6月17日,该网络赌博窝点被云霄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审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18日上述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累计2792120.55元,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18日上述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累计958245.58元,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18日上述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累计956234.58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于2020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方某丙、颜某某、张某某、方某丁于2020年7月14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方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颜某某、张某某、方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颜某某、张某某、方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颜某某利用赌博网络平台及微信群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2792120.55元,被告人张某某、方某丁受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颜某某雇佣参与开设赌场,参与期间该赌场赌资数额累计分别为人民币958245.58元、956234.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颜某某系该赌场的出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方某丁系受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颜某某雇佣,为该赌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颜某某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方某丁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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