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道**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方某甲伙同方某乙(在逃)连续四日在进某某衙前乡以弓弩发射毒针的方式盗窃村民家养土狗,作案时均由方某甲骑摩托车、方某乙坐在方某甲后面射杀、捡拾土狗。经查实的有:
2020年10月24日,二人以上述作案方式在衙前乡盗窃土狗四条;2020年10月25日,二人以上述作案方式在衙前乡射杀土狗四条,盗走三条、因逃跑没捡到一条;2020年10月26日,二人以上述作案方式射杀土狗四条,盗走三条、因路边有人未捡一条;2020年10月27日,二人以上述方式射杀土狗四条,盗走三条、逃跑后死亡一条。
2020年10月27日下午,进某某公安局衙前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方某甲、方某乙形迹可疑,欲行盘查时二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加速驶离,在逃跑过程中方某甲被民警抓获。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20年10月27日所盗四条土狗共价值人民币2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送达告知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胡某荣、陈某宁等十二名受害人的报案笔录;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照片。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伙同方某乙(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盗窃他人家养土狗共16条,其中4条价值人民币2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辉辉
检察官助理:杨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智能刑期预测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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