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镇**村东**区**巷**号,现住址**省**市**区**镇**北路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路过本市**镇**村**区中**巷方某乙住处时,见其住处内停放三辆摩托车,遂心生贪念。被告人方某甲随后潜入方某乙住处,物色到其中一辆白色本田牌摩托车,用在屋内找到的一把螺丝刀撬开摩托车车锁,盗走该车。被告人方某甲驾驶该摩托车窜至**市**区**镇**北路一**出租屋。当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害人方某乙家属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报警。当天早上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方某乙提供的摩托车定位轨迹在**市**区**镇**北路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方某甲,现场追缴回该被盗摩托车。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物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证言;7.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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