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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镇**村东**区**巷**号,现住址**省**市**区**镇**北路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路过本市**镇**村**区中**巷方某乙住处时,见其住处内停放三辆摩托车,遂心生贪念。被告人方某甲随后潜入方某乙住处,物色到其中一辆白色本田牌摩托车,用在屋内找到的一把螺丝刀撬开摩托车车锁,盗走该车。被告人方某甲驾驶该摩托车窜至**市**区**镇**北路一**出租屋。当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害人方某乙家属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报警。当天早上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方某乙提供的摩托车定位轨迹在**市**区**镇**北路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方某甲,现场追缴回该被盗摩托车。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物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证言;7.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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