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征得山主同意的情况下连续多日携带手锯、柴刀等工具至龙泉市城北乡方西村方某乙户“过坑源”山场砍伐阔叶树,并将砍伐的阔叶树搬运至山场附近的空地上堆放。同年2月29日,在解除疫情交通管制后,方某甲雇佣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11****的货车将砍伐的阔叶树运送至方某甲位于**街道**村**号的家中,并堆放于房屋大门正前方的空地上。经鉴定,被告人方某甲盗伐林木蓄积为8.9407立方米,生态修复费用为6395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方某甲主动至龙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手锯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归案经过、龙泉市林业局案件移送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龙泉市龙渊街道竹坑村路口视频监控抓拍照片、谅解书、户籍信0息等;
3.证人林某某、方某丙、叶某某、廖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龙泉市城北乡方西村方某甲涉嫌盗伐林木案鉴定意见书;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 丽
检察官助理:熊晓虹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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