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故意杀人案)_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13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4日通知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甲与邻居高某某长年因地界纠纷多次发生矛盾,方某甲对高某某一直怀恨在心。2019年8月11日19时许,方某甲在路边闲转时看见高某某在自家麦草垛旁拾掇柴火准备烧炕,回家拿了一把剁肉用的砍刀找见正在自家房背后烧炕的高某某,方某甲手持砍刀向高某某头顶部砍去,高某某举起双手阻挡时未挡住,砍刀砍伤高某某头部,高某某夺过砍刀逃回家中,方某甲跟着进入院内,抓住高某某衣领夺刀,高某某的儿媳倪某某赶来夺过砍刀,高某某接过砍刀将刀藏入房子内,方某甲欲进入房子内寻找砍刀时与高某某发生撕扯,被邻居方某乙拉开。2019年8月12日,高某某经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2.额部头皮裂伤。2019年9月30日,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方某甲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疾病部分缓解期,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0月24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取保候审、释放的相关文书材料,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方某乙、钱某某、袁某某、方某丙、周某某、宗某某、夏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作案过程中,方某甲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方某甲经精神病鉴定,为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