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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0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其位于城厢区**镇****的家门口干活,其哥哥被害人方某乙(1952年**月**日出生)来到上述地点,二人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引发互殴,被害人方某乙在互殴中倒地受伤。接着二人的亲戚听到声音来到现场并报警,被告人方某甲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经鉴定,被害人方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持传唤证到被告人方某甲家中传唤其到莆田市公安局华亭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方某甲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丙、方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莉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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