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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故意伤害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11963********,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与黄某某在**镇**村村部路边相遇,两人因前期矛盾发生口角。后黄某某骑车离开,方某甲追赶至黄某某家门前,两人再起争执并扭打在一起。黄某某的婆婆曹某某和邻居孙某某先后到现场劝架,未果后均离开。随后,黄某某的儿子程某某发现,也到现场,劝解方某甲未果后,便用拳头击打方某甲头部,后用长木条击打方某甲数下,木条折断后,程某某欲继续击打方某甲,被邻居方某乙拦下,后程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黄某某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左侧第2、3肋骨及右侧第3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方某甲头部多处肿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疾病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孙某某、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观清

                                 2020325

附:

    1. 被告人方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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