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在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门前空地,被告人方某甲与被害人方某乙能否在该处砌筑围墙而发生矛盾。同月10日17时,被害人方某乙在扒翻被告人方某甲已砌筑围墙的数块砖头后引起方某甲不满,方某甲遂从其家中拿出斧头,对方某乙手背、右上臂、右小腿及左内踝等部位予以砍击。2020年6月3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方某乙腓骨骨折伤势及四肢裂伤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轻伤害案件权利告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随案移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丙、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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