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陆某甲合计向李某某借款3000万元,被告人方某甲及郑某某、陆某乙等人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2014年1月9日,经股权确认协议书确定,方某乙在银溪大厦房地产投资项目中投资2600万元,占股20%,被告人方某甲在方某乙名下持有650万元的隐名股权。
2015年8月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诉被告人方某甲及朱某某偿还6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2015年9月14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被告人方某甲及朱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2月15日,陆某甲无力偿还债务,李某某要求被告人方某甲及郑某某等人偿还本息,被告人方某甲在明知其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情况下,仍签订承诺书,同意其持有方某乙名下的650万元隐名股权中300万元转让给李某某偿还债务。后郑某某以华城花苑的房产、商铺折价3725万元偿还李某某债务,其中包含被告人方某甲持有的300万元隐名股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解协议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乐清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股权确认协议书、借条、协议书、承诺书、房屋确认书、补充协议、借款借据、温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郑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南某某、王某某、方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晓辉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