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蓝田县**村第**村民小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9月9日9时许,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宾馆西侧南北土路向北200多米路东侧的棉花地里,被告人方某甲采用掐脖子、恐吓等方式将途经此处的徐家村村民曹某某强奸。
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天桥区**庄将被告人方某甲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刑科所DNA串并/破案通知书、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林
检察官助理:陈恩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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