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0********,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方某甲饮酒后窜至惠来县****公庙大厅睡觉。次日凌晨3、4时许,方某甲起身随意打砸损坏***庙内福灯、灵牌、茶壶等物品。随后,公安民警到场将方某甲被带回审查。案后,****理事会谅解了方某甲。
经鉴定:城隍公庙被损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7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故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林
2020年9月2日
、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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