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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行政村****号。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方某甲同其他村民与任忠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协议村民将界首市颍南办事处王方庄的土地有偿转让给任某甲。任某甲将钱款付清,并在该地段经营双力线业公司。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方某甲以双力线业公司门口至通往王方庄内的水泥路之间的土地属于他的为由,找来多名残疾人到双力线业公司闹事,向双力线业公司索要买地钱十万元。经石某某和方某乙调解,双力公司支付给方某甲两万元。

二、2017年3月25日21时左右,被告人方某甲在王方庄俊红板面馆吃饭后结账时,与被害人曹某某的姨秦某某开玩笑,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方某甲对秦某某进行辱骂,并以气病了、有人殴打其为由,于当晚入住界首市中医院,向曹某某索要医疗费,曹俊红向方某甲支付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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