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莱州市**KTV保安,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街道**村**号,住莱州市**街道**村**号。2009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3月24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容留方某丙、张某某、宋某某在莱州市**街道**村方某甲姥姥家中西卧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容留方某丙在莱州市**街道**村方某甲姥姥家中西卧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某甲容留尹某某在莱州市**街道**村方某甲姥姥家中西卧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方某甲经莱州市公安局城港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方某丙、张某某、宋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虎

                                检察官助理:逄丽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