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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妨害公务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队。于2020年6月2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乐东县公安局**派出所**尤某某、张某某至**镇**村**商行执行公务时,被被告人方某甲等人以辱骂、推搡、拉扯等方式阻拦执行公务。

经检查,张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某的执法现场穿着的警服被扯烂,警衔被扯坏,配戴执法记录仪也被摔坏无法播放视频。

方某甲已赔偿办案机关损失,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伤势照片、取保候审文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陈某某的证言与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3.被害人张某某、尤某某的陈述与辩解及张某某、尤某某的辨认笔录;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C-114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阻碍国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办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方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均认罪认罚,罪行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赔偿办案机关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判处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12月3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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