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066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3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滨海工业区**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另案处理)因方某丙未履行法院判决赔偿其父亲方某丁(当日早上过世)相应赔偿款项一事,报警要求民警出警处理该纠纷。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民警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夏履镇莲西村出警处理该纠纷,经协调,方某丙一方已赔偿部分款项,但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仍不满,遂拿锄头砸方某丙家的围墙,民警赵某某多次上前制止该违法行为,被告人方某甲举锄头作势挥打,当民警赵某某试图上前将被告人方某甲手上锄头夺下时,被告人方某甲拿柴刀作挥砍状追赶赵某某(并未砍到),致使公务行为无法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势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警单详情、警官证、工作证明、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高某某、金某甲、金某乙、方某戊、方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威胁的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烨清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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