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方某甲在福建省漳州市以每张银行卡750元的价格找到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洪某某三人办理建设银行和农商银行卡各一张,并将刘某甲三人所办的6张银行卡带回福建省云霄县交给张某某。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被告人方某甲购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转账使用的情况下,仍办理建设银行和农商银行卡并提供给方某甲,从中获利1600余元。2019年8月31日至9月8日期间,刘某甲所办理的卡号为62170018500********的建设银行卡内交易流水达37万余元。
2019年9月7日晚,被害人陈某某在QQ朋友圈购买腾讯公司游戏点券时,被人以发送二维码扫码支付、银行卡转账的形式骗走人民币13000元。该笔费用分8次转账进入被告人刘某甲办理的卡号为62170018500********的建设银行卡内,后又转入刘某甲办理的卡号为623036611081********的农商银行的账号内,再转账其他账号。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退出非法获利1050元,被告人刘某甲已退出赃款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73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628****;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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