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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区**镇**路**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方某甲因急需用钱,在明知已将本市南浔区练市镇思源路自来水厂西侧自建房底层东起第8间店面出售给他人情况下,仍以单价9万元价格将该店面出售给被害人陆某某,双方为此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被害人陆某某发现该情况后,被告人方某甲因所得款项已被用于偿还债务或网络赌博,便出具一张金额为9万元的借条并承诺短期内归还,但直至案发,被告人方某甲仍无力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房屋买卖协议、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方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健健

                            2020820

                          

附:

1.​ 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1.​ 卷宗材料与证据;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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