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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1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方某甲在驾驶证被扣留满一年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A****(临)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景杉路“光头酒家”门口出发,沿临天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杭州市烟草公司临安分公司门口,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交换座位,后该车由张某某继续驾驶,在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432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方某甲在现场被民警查获。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甲超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梅 方 明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3.《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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