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大田县建设镇街道饮用家酿白酒。20时许,方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着S217省道往大田县奇韬镇方向行驶,途经大田县建设镇建忠村建忠加油站往三明方向200米路段时,撞到黄某乙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闽G****号黑色红旗牌SUV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黄某乙当场报警,方某甲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对方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94mg/100ml,办案民警依法带方某甲抽取血液送检。2020年3月8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35.52mg/100ml。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方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乙无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黄某乙损失5400元,得到黄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照片、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黄某乙自书材料;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春燕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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