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威远县**镇**街廖某某家中吃午饭,期间方某甲饮白酒大约半杯,后方某甲驾驶川K8****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五云路御景湾小区接其五妹方某乙到廖某某家中一起吃饭,行至五云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对方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为108mg/100ml,随后民警将方某甲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门诊部进行抽血,并将采集到的方某甲血液送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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