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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个体,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 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皖HF468W号小型轿车,沿京珠线由山货方向往响肠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京珠线1271公里850米(岳西县车管所门口)处时,由岳西县温泉镇往岳西城关方向行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lOOml,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照片、吹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至3个月,适用缓刑,罚金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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