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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包庇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8时45许,方某乙(另案处理)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云霄城关沿省道201线往东坑村方向行驶,至**镇东坑岭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方某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乙当场打电话叫被告人方某甲到现场,并要求方某甲为其冒名顶替。被告人方某甲答应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冒认其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包庇方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于2020年1月28日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丁、方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明知方某乙是犯罪的人,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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