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历任武汉市蔡甸区**乡**、蔡甸区城市**服务中心**。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利用其先后担任武汉市**乡**站长、**乡**,分管水利工程的职务便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承接水利工程提供便利,非法索要、收受谭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3758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5日晚,被告人方某甲在武汉市蔡甸区“兰波湾”商务会所消费后,电话联系谭某某前来为其买单。谭某某为了让方某甲在其承接水利工程项目时提供便利,遂让其妻子李某甲携带银行卡来到上述会所,将银行卡及密码告知方某甲,方某甲持卡支付娱乐费用人民币5100元。
2.2019年1月29日,谭某某为了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承接水利工程项目时提供便利,在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人民政府院内送给方某甲甲鱼2只,被告人方某甲予以收受。
3.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武汉市蔡甸街阳光新城楼下“东东沉湖农家风味”餐馆消费后,电话联系谭某某为其买单,谭某某为了让方某甲在其承接水利工程项目时提供便利,于当日为方某甲支付餐费3400元。
4.2019年3月26日,方某甲为解决自己的行政编制问题,邀约武汉市蔡甸区政协、组织部相关领导干部到蔡甸区大集街“山林人家”农庄用餐,并联系谭某某及方某乙等人到现场招待。方某甲安排方某乙前往蔡甸街诚信平价烟酒超市购买10条黄鹤楼1916香烟、1件飞天茅台、2瓶长城五星红酒。随后,谭某某为了让方某甲在其承接水利工程项目时提供便利,将方某甲该次购买烟酒的费用2.27万元全额通过微信转账给方某乙,并在用餐结束后代替方某甲支付餐费,其代付的餐费、烟酒费共计2.5258万元。事后,方某甲明知谭某某为其支付上述费用,截至案发未予退还。
二、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事实
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方某甲作为武汉市蔡甸区**乡**站长、**乡**,明知刘某某、谭某某等人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组织,仍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谭某某等人的贿赂,逐步被刘某某、谭某某等人拉拢腐蚀,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九沟一号低闸重建工程、农村排灌港渠整治工程、消泗乡新洪垸堤防整险加固等多个工程项目交由刘某某、谭某某等人承接,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充当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九沟一号低闸重建工程合同书、银行流水、消费单据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要、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75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前
检察官助理:袁彦飞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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