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与方某乙(已起诉)经过商议,决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公司的情况下,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到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对外出售获利(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司印章、财务印章等全套公司材料)。
2019年7-8月间,被告人方某甲将身份证交给方某乙,方某乙利用方某甲的身份信息到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莱州嘉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莱州展峰堂安装有限公司、莱州天禾商贸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方某甲利用三所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了三个对公账户,以每个对公账户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先后出售给方某乙,方某甲从方某乙处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元;方某乙从方某甲处收购了公司信息资料加价后再次对外出售,其中出售的莱州天禾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方某乙、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为非法获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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