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方某某,别名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别名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方某甲、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东区湖光东街王派火锅店与唐某某、邹某某喝酒发生争吵,被二人打伤头部,遂邀约被告人罗某某和宁某某(已判决)携带器械帮忙打架,宁某某携带钢管与罗某某、李某某(音,在逃)一起赶至王派火锅店。方某某持啤酒瓶、钢管和宁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王派火锅店对面先后对刘某某、唐某某、邹某某进行殴打,致唐某某左侧颞骨骨折、左侧乳突、蝶窦积液、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双耳传导性耳聋;致邹某某右侧颞顶骨骨折、右颞部硬膜外出血、颅内积气、蛛网膜出血、头皮裂伤、右侧额顶叶脑挫伤出血。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娟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438****;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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