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藏族,初中文化,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80********,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镇**村**号, 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经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桑某某,男,藏族,初中文化,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92******** ,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乡**村**组, 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经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被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青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79******** ,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乡**村**组, 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经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被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方某甲、桑某某、青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6时59分许, 被告人方某甲与**汽修厂员工胡某某因去年(2018年)合作在**镇开**汽修厂的事情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致使方某甲、蒲某某、胡某某及何某某受伤,后方某甲与何某某到若尔盖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方某甲在县医院将伤口包扎后再次与其妻子卓某某、姐姐方某乙及舅子桑某某开车至**汽修厂门口,随后卓某某、方某乙及桑某某再次进入**汽修厂闹事并将汽修厂的老板娘李某某及员工打伤,随后方某甲、青某某、桑某某足、卓某某(另案处理)、方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汽修厂前的道路上将向**汽修厂驶来的蒲某某的车挡住,几人分别从路边及路边的雪地里捡起砖头、石头等工具向蒲光临的车砸去,致使蒲某某车的挡风玻璃、驾驶室的玻璃及后视镜砸环,被砸车为一辆白色JEEP自由光,车牌为川A3****,被砸车辆损坏情况于2019年6月19日经四川建国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车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95981元(玖万伍仟玖佰捌拾壹圆整),因被告人对该评估鉴定意见有异议,委托若尔盖县公安局重新对被砸车车损进行鉴定,若尔盖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3日聘请若尔盖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37255元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伍拾伍圆)。三名被告人于2019年7月1日由达扎派出所口头传唤后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桑某某、青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255.00元(叁万柒仟贰佰伍拾伍圆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子妹
2019年11月 8 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被告人桑某某、青某某现取保候审;
2、起诉书壹拾捌份;
3、证据和案卷材料叁卷;
4、证人名单一份;
5、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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