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9********,壮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8********,壮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3日、2019年3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以及方某某(另案处理)以投资、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高息为诱饵,利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90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8593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控告书、借条、转账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莫某某、田某某、黄某甲等人陈述;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同案犯方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裴昱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方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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