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宅***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与黄某某系本市****有限公司合伙人,二人因经营问题存在纠纷。被告人方某甲为了让黄某某承担公司经营的一定经济亏损,遂与被告人方某乙共谋,伪造被告人方某乙借款25万元给**公司的借条,并通过多笔资金流转形成方某乙共计转账249900元至**公司的银行流水。后被告人方某乙以虚构的借条、银行流水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7月1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归还方某乙2499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方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借条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琤琤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现被取保候审(方某甲:18367******,方某乙:13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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