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95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于2019年10月2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结伙多次在瑞安市、平阳县一带寻找车主停放在户外的旧车辆,然后给旧车辆拍照,将照片与车辆定位发送给收购报废车的蒋某某、管某某,谎称出售报废车,由蒋某某、管某某将车辆拉走处置。二被告人共获利人民币325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结伙在平阳县**机械有限公司附近以上述方法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马自达牌轿车,车牌号浙C2****,获利人民币1450元。
2、同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结伙在瑞安市**街道**村以上述方法窃取一辆停放在此的厢式货车,获利人民币900元。
3、同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结伙在瑞安市**街道**机电有限公司附近窃取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奇瑞Q Q轿车,车牌号浙C8****,获利人民币900元。
4、同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结伙在瑞安市**镇**村附近以上述方法窃取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东风牌厢式货车,欲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车的蒋某某,后因蒋某某发现上述车辆不是被告人方某甲所有,遂将前来取钱的被告人方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经估价,上述东风牌厢式货车价值人民币1134 元。
被告人方某乙于2019年10月22日在厦门火车站北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乙经调解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机动车详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光盘内容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管某某、蒋某某、方某丙、方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孙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手机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正览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乙现被取保候审(1366605****)。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