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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方某乙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单元**室,黄山市**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黄山市**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得知有人在屯溪区**大厦**座楼下清运建筑垃圾,因方某甲的**有限公司获得了屯溪区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许可,方某甲便电话告知了屯溪区城管局应急值班室并赶往现场,22时50分许,方某甲与被告人方某乙和城管人员先后到达**大厦**座楼下,方某甲与清运完垃圾准备离开的郑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方某甲用拳头殴打郑某某头部,双方随即扭打在一起,方某乙上去用脚踢了郑某某腿部一脚,用拳头殴打郑某某头面部一拳,方某甲继续与郑某某相互殴打头面部,方某乙又上去用拳头殴打郑某某头面部,方某甲与郑某某继续互殴直至民警到场,郑某某被打落三颗门牙,民警在现场找到三颗牙齿。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1日,方某甲、方某乙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7日,方某甲、方某乙赔偿了郑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取得了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叶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共同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共同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大闰

检察官助理:查思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屯溪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屯溪区**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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