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2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同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上村桥仔兜红山坡附近,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同案人游某某(已判决)、叶某某(另案处理)因在争议的土地上灌水泥路与被害人方某丙、方某丁、翁某某、方某戊发生冲突,随后双方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殴打方某丙的左侧肋部、左手手臂等部位,导致方某丙肋部骨折;同案人游某某用脚踢伤方某丁右侧肋部,导致方某丁右侧肋部骨折;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同案人叶某某殴打翁某某、方某戊,导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方某丙、方某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翁某某、方某戊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19年7月8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秀屿区东庄镇锦山村抓获被告人方某乙。2019年8月23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在秀屿区笏石镇四新村东郑一民房抓获被告人方某甲后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方某己、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丁、方某丙、翁某某、方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同案人游某某、叶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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