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方某乙强迫交易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4日,被害人钟某甲、万某某、陈某乙等人在平江县阳光拍卖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汨罗江平江县**镇**桥至**村河段的砂石合法开采权。2015年9月23日成立平江县**砂石有限公司,钟某甲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在**镇**村、**村、**村各设采砂点,分别名叫**砂场、**砂场和**砂场。公司成立之初,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估手续未作要求。

2016年3月份至2018年4月份,在**砂场出砂期间,方某巳(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多次以堵路拦车等暴力、威胁手段,迫使**砂场答应在拖砂交易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免费加高、允许插队等方式给予优惠。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以到砂场定期领取优惠款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方某甲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方某乙非法获利1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3月份,**砂场在零星出砂期间,方某午(已判决)等人为了以低于市场价格到砂场买砂,多次驾驶自己的农用车,单独、结伙来到**砂场进出路口及砂场内纠缠、堵路阻工。2016年4月份的一天,方某巳等人驾驶各自的农用车停放在**砂场进出路口堵路阻工,长达2小时,使砂场不能正常经营,**砂场被迫按每方河砂优惠10元并免费加高的优惠价格卖砂给方某巳等人。

2017年7月份,因方某巳等人享受优惠,得到了丰厚的利润,**村其他村民得知情况后,陆续购买车辆到**砂场拖砂。之后砂场方考虑到成本问题决定取消免费加高的优惠,并准备给予**村**组的司机优惠10元每方的价格,给予**村**组、**组司机优惠8元每方的价格,给予**村、**村等地司机优惠5元每方的价格,该政策遭到了**村本地司机的反对。为继续享受每方优惠10元的价格及免费加高的政策,方某巳同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到**砂场进出路口实施堵路阻工,砂场被迫答应继续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在内的本地司机免费加高。

2017年11月份,由于装砂队伍继续扩大,本地司机出现了不服从管理,插队装砂的现象,砂场为了维护生产秩序,出台政策决定不允许插队,该政策遭到了方某巳等人的反对。为了能够优先装砂获取利益,方某巳同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本地司机到**砂场进出路口堵路阻工,堵路长达十余天,最后砂场被迫答应允许本地司机插队装砂,并继续给予免费加高的优惠政策。

2018年3月份,由于装砂队伍日益壮大,**砂场运营出现困难,准备对外宣称取消本地车低于市场价格拖砂、免费加高的优惠政策。方某未(另案处理)等人得知情况后,由方某未组织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百余人到**砂场进出路口堵路阻工4天,**砂场为能够继续运营出砂,被迫未施行该项决定,继续给予优惠政策。

2018年4月10日,**砂场通过股东会议决定,正式张贴告示取消所有本地车优惠,为了迫使**砂场改变决定,方某巳同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本地司机和村民到**砂场内及进出路口上堵路阻工,堵路阻工长达一周,但**砂场未改变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营业执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船舶照片、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书、缴款收据、商品销售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甲、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方某己、方某庚、方某辛、方某壬、方某癸、吴某某、方某子、方某丑、方某寅、方某卯、刘某乙、田某某、方某辰、方某申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钟某甲、陈某乙、钟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辰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物证袋一袋(内含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