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2004年9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后于同年4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网络赌博账号密码后,先后提供给被告人方某乙及方某丙用于赌博并结算赌资,累计赌资6万余元,非法获利0.8万余元。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方某乙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网络赌博账号密码后,先后提供给周某某、方某丙用于赌博并结算赌资。累计赌资6.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85万余元。
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方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各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刚飞
检察官助理:汤江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现均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方某乙138058*****,方某甲159582*****)。
2.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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