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故意伤害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镇****村**路***号。2003年5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9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2019年6月28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0月9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镇****村**路**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镇****村****号。2013年9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丁,绰号“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镇****村***街**号。2019年3月3日因赌博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晚,被告人方某甲在永康市**镇***村**烟酒店门口,因被害人高某某欠钱不还,对高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等人见状遂一同上前对高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高某某多根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鉴定,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等;

2证人方某戊、方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方某甲联系电话:1358860****,方某乙联系电话:1521472****,方某丙联系电话:1525899****,方某丁联系电话:1826705****);

2.案卷材料贰册及相关补充材料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