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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被告人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溪边一空地开设赌场,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未到案)等人坐庄,组织方某乙、方某丙、朱某某、蔡某某等多人利用“花会”捻子为赌具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超过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方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于2020年7月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方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甲、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人民法院县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廖志军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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