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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10人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方某甲杰,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镇冷某某新寨40号。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甲刚(冒名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号。2010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8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号。2013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路,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镇**村**。2006年6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中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镇**。2005年6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中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某乙县杨楼乡大赵庄村夏河185号。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飞,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徐湾村南褚某乙4号。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庭,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郁,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杰、鲁某甲刚、王某甲、孙某甲路、林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飞、褚某甲、张某乙庭、何某甲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开始,被告人方某甲杰作为赌场老板,纠集被告人鲁某甲刚、王某甲、孙某甲路、林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飞、褚某甲、张某乙庭、何某甲郁等人,指使被告人孙某甲路、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找到我市三乡镇宝元后山的一块空地搭建帐篷作为赌博场所,以扑克牌赌“三公”“十三张”等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鲁某甲刚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张某甲飞、王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褚某甲、张某乙庭负责放数,被告人孙某甲路、林某某、王某甲负责看场、维持现场秩序,被告人何某甲郁负责担任司机、接送赌客。同年10月15日凌晨0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方某甲杰、鲁某甲刚、王某甲、孙某甲路、林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飞、褚某甲、张某乙庭、何某甲郁等人,缴获赌博工具一批及赌资人民币100元。归案后,被告人方某甲杰、鲁某甲刚、孙某甲路、林某某、张某甲飞、王某乙如某某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杰、鲁某甲刚、孙某甲路、林某某、张某甲飞、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杰、鲁某甲刚、王某甲、孙某甲路、林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飞、褚某甲、张某乙庭、何某甲郁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杰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鲁某甲刚、王某甲、孙某甲路、林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飞、褚某甲、张某乙庭、何某甲郁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刚、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甲杰、鲁某甲刚、孙某甲路、林某某、张某甲飞、王某乙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某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杰、鲁某甲刚、王某甲、孙某甲路、林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飞、褚某甲、张某乙庭、何某甲郁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11册、视听资料9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某某具结书6份;

6.扣押赌具、赌资等物品现暂扣于中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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