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住所地凤阳县**镇**村。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0********,住凤阳县**镇**街村街**队**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身份证号码340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建材**公司矿长,住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公司(原凤阳县**采石场)在被告人方某某任矿长期间,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4月27日,在**矿区非法超深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累计为10.43万吨,合计经济价值365.05万元。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凤阳县**建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474.5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私营企业基本注册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杨某某、连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凤阳县**建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方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衡孝良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鉴定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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