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2019年4月1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福建省云霄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与同案人“阿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同案人“阿某某”出钱雇佣被告人方某某运输香烟,并由同案人“阿某某”交给被告人方某某一个对讲机接受指令。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得到同案人“阿某某”通过对讲机指令到福建省云霄县将军大道大山路口接收一辆己装有假冒卷烟的黑色沃尔沃suv汽车(车牌为粵A8S389),车上配有手机(用于联系接货人)及人民币1000元(用于过路费、油费),并由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此车从福建省云霄县将假冒卷烟运至广州市亿银大厦附近进行交付,待返回福建省后再取好处费人民币600元。2020年5月23日凌晨2时37分,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和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荔湾稽查大队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景打铁基工业区六栋之1北侧通道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从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的黑色沃尔沃suv汽车上查获Marlboro(硬GOLD ORGINAL)卷烟950条(19万支)、Marlboro(硬GOLD ICONS EDITION)卷烟360条(7.2万支)、对讲机一台、手机四部、汽车牌照二副(闽BK2****、粤B8****)等物品、人民币320元。经鉴定,缴获的131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971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伪劣卷烟照片、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车牌照片、现金照片、对讲机照片、手机照片、送货单和提成单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郭某洪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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