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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方某某在自家玉米地内非法架设粘网,捕获野生鸟类5只(死体),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只鸟类死体中有1只是灰头麦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野生动物。2020年7月29日,方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获的鸟类死体、粘网;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6.勘验、检查笔录:架设粘网现场勘验、检查图片、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明海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固始县**镇**村**村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六十四页,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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