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舒某某**镇**村。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在舒某某**河**镇**村**河段,使用电瓶捕鱼器具在河道捕捞水产品时被舒某某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方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和渔获物1.4斤被依法扣押。经舒城宏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查扣的逆变器输出电压为400-700V,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电压标准。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鱼工具、渔获物(照片)等物证;
2.舒某某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的公告等书证;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舒城宏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婵娟
检察官助理 代少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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