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59********,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渔业人员,户籍地阳江市海陵区**镇**村**号,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甲为了牟取私利,于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13日间,利用“三无”船舶在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西寺仔山附近禁渔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连接高压水泵在禁渔区海域进行贝类捕捞100多次,捕捞海产品5000多市斤,价值20000多元。2019年5月13日,阳江市闸坡渔政大队现场抓获被告人方某甲,当场查获禁用渔具及贝类海产品20多市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的辨认,作案工具的辨认,划定禁渔区的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方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9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3.视频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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