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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0********,壮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南宁市江南区,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镇**村**队**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先后通过淘宝、闲鱼等网络平台购买老款射钉枪、无缝钢管、瞄准镜、消音器、空包弹等材料,在其位于南宁市**镇**村**坡**队**号的家中使用上述配件和射钉枪组装成一支枪支,后方某某使用空包弹药成功击发。2020年9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方某某回到家中接受调查并主动交出涉案枪支。

经鉴定方某某组装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淘宝截图、微信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倩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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