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1********,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常熟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8月1日被常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8月28日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常熟市**镇**村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于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利用分管该村安全、消防、环保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苏**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大理石加工厂经营者汪某某、废品回收从业人员陈某某等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93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江苏**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周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周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31000元。
2.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大理石加工厂经营者汪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汪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汪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汪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汪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废品回收从业人员陈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某以买房为由在陈某某住处向其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陈某某告知被告人方某某该笔借款不用归还后,被告人方某某予以收受;
(2)2019年初,春节前,被告人方某某在陈某某住处收受其所送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陈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陈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9年8月,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叔叔单某某住所附近收受乔某某所送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乔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
(3)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乔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唐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唐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唐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唐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唐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唐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唐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8)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唐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
(9)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唐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3000元。
6.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老板房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8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有限公司附近收受房某某所送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房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8000元;
(3)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房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3000元。
7.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江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娄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一家饭店收受娄某某所送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5、6月,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一家饭店收受娄某某所送贿赂款现金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娄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8.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江苏**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责人、苏州市**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7年9、10月,中秋节前,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村委会附近马路边收受张某某所送**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1、2月,春节前,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村委会附近马路边收受张某某所送**购物卡2张,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9、10月,中秋节前,方某某某在常熟市**镇**村委会附近马路边收受张某某所送**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1、2月,春节前,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村委会附近马路边收受张某某所送**购物卡2张,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9、10月,中秋节前,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村委会附近马路边收受张某某所送**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
(6)2020年1月,春节前,被告人方某某在**工业园区的路上收受张某某所送**购物卡2张,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
9.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常熟市**有限公司股东兼生产、销售负责人夏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0.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常熟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金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3900元;
(2)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受金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00元。
11.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8年7、8月,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村民委员会收受何某某所送常客隆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村一家饭店收受何某某所送常客隆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碧桂园小区门口收受何某某所送常客隆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
12.2020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在常熟市**镇**村**路口收受昆山市**镇胜**工程部实际负责人王某甲所送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社区)工作人员履历表、支政【2016】100号、任南村工作人员分工、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王某已、周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万炎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赃款人民币179300元暂扣于常熟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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