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无安全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盗用武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违规承包了位于本区**写字楼**楼**号房的武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项目,后聘请无消防装修资质及电工资质的被害人鲍某某进行该工程的消防装修。2019年8月21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石某某通知被告人方某某次日带消防工程施工人员和电工检修**楼两处应急照明。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被害人鲍某某及陈某某到达**楼,石某某到达现场检查后,提出除了检修两处应急照明外,还要在室内增加两个烟感探头。2019年8月2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安排被害人鲍某某利用自制木架梯登高在天花板内检修应急照明线路,被告人方某某和陈某某负责扶梯和监护。在检查第二处应急照明线路时,鲍某某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局的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被告人方某某违章指挥鲍某某(没有电工操作证)在受限空间内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检修应急照明线路,鲍某某在不知晓电气线路敷设、接线方式和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情况下冒险违章作业,是导致此次触电身亡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方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鲍某某的妻子沈某某人民币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查报告的批复、**租赁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武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业户资料登记卡、武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进场施工安全保证书、工程竣工报告、二次装修施工资料审核意见书、整改通知书、保证书、**社区**安全检查意见书、关于“**外语培训学校”施工安全事故相关说明、转账截图、收款截图、情况说明、火化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石某某、姚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湖高新区**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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