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到惠来县**镇**管区***号铺面向柯某某借其家中三楼作为“惠来县****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到惠来县**镇**管区***号向林甲某年租金8000元的价格租凭林某甲家中三楼作为“惠来县****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后方某某拿了“惠来县****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登记法人代表为魏某某)”、“惠来县****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登记法人代表为谢**)”等相关资料指使谢某某到惠来县工商局及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工商登记及办理银行对公账户的相关手续,方某某拿了300元给谢某某作为报酬。公司成立后,由林某乙当报税员。之后,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利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应纳税额。2017年3月15日开始,惠来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二家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査发现“惠来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所取得的55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已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41份,经向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等海关发函协査,除“上海海关缴款书3份”内容相符外,其他38份均为内容不一致均系伪造,属于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逃税金额5180286.78元;另外,2016年度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为7618068.79元;2016年度“**”公司的偷税数额合计为12798355.57元,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6.48%。“惠来县****有限公司”所取得的68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己申报海关缴款书67份,经向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等海关发函协查,除“上海海关缴款书1份”内容相符外, 他的66份均内容不一致系伪造,属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涉嫌逃税金额5180673.24元;另外,2016年度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为7618637.12元;2016年度“**”公司的偷税数额合计为12799310.36元,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7.18%。
2018年12月2日上午10时20分,公安民警在惠来县惠城镇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伟林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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