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Z42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赌博于2017年10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整。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至8月初,被告人方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金安区**镇**小区家中先后六次组织他人以“梭哈”的方式赌博,共计抽头渔利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胡海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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