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街**组。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在罗田县**镇**街**组自家私房外的活动板房内开设麻将馆,摆设3台麻将机,招揽附近群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聚集罗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麻将馆内,采取“摇骰子”、“押九点”等方式赌博,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为赌徒提供现金2.53万元,并抽头渔利500元。经查,该麻将馆近四年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1.42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抽头渔利账单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辉

                                检察官助理:瞿晓漫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