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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住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史某某(已判刑)各自纠集赌客丁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多次在宁波市鄞州区和丰花园酒店棋牌室、泊宁酒店棋牌室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4万余元。

被告人方某某被抓归案后退赃2万元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胡某某、丁某某、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退赃、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聪  

检察官助理:周盼盼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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