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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方某某(自报),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洞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东城街道温茶下商业街一无名小店内收受外围“六合彩”。2019年2月26日当日,方某某共收受了24名参赌人员投注,收取投注金额共计1070元。当日晚上,民警在上述小店内抓获方某某及尹某某等三名投注人员,并在方的手机内查获当日的21张投注单据照片,在投注人员身上缴获3张投注单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3833****。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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